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2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尤秋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