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袁岳衡右列被告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春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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