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 張世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心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伍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1份(即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及附件等)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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