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0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0六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黃柄縉法官陳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