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74號原告 林麗秋 被告 林吳阿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649建號(門牌號碼臺中市○○○街○○巷○○號9樓之1)建物、同段9349建號(門牌號碼臺中市○○○街12樓建物地下一層)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客觀利益應為上開房地之交易價額,而原告自承上開房地於民國104年3月26日買受價金為新臺幣(下同)4,100,000元,有原告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為證,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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