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0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傅嘉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哲明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請提出相對人哲明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確實曾任職於相對人公司之證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資料、在(離)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四、陳報請求金額即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9000元、公司代墊車資及餐費52802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