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639號債權人大愛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花淑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姜智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