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37號聲明人乙○○
甲○○
共同送達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父母,因被繼承人已於97年3月31日死亡,為此聲明拋棄繼承,惟聲明人未依法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97年7月7日以裁定命聲明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明。該裁定於97年7月14日寄存送達於聲明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聲明人自收受該裁定後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應駁回其聲明。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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