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小字第269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宜小字第269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楊傑雄

被告 廖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332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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