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10號原告 劉秀如 原告與被告 陳怡蓉陳之 家檳榔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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