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41號上訴人即被告 童秀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盈秀劉月裡 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7,689,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顏莉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