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3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91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918號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10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20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365號
原告 林美菊
被告 紀博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80號、114年度訴字第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吳家桐
法官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維辰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