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39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91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918號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10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20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365號

原告 林美菊

陳姵蓁

陳怡瑄

陳忠誠

楊智涵

李宗翰

陳如玲

林文聖

被告 紀博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80號、114年度訴字第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吳家桐

法官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維辰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