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76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曾澤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曾澤文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代收代付電信費計新臺幣27,709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