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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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0280號債權人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埕投顧股份有限公司即建埕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暨提出債務人建埕投顧股份有限公司即建埕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