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05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卞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1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9,09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3,65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6055號利息:
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189097元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5%新臺幣143656元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9%違約金:
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189097元暨自民國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新臺幣143656元暨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