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955號債權人 崔詠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哲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正本。(原聲請狀無具狀人崔詠勝之簽名或蓋章)
二、債務人范哲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