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86號聲請人 葉炳強 即財團法人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之董
事長代理人 龎芳齡 相對人財團法人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至第十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規定」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於民國111年1月15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至第18條如附件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許可在案,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衛生福利部111年4月8日衛部醫字第1111662285號函、財團法人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111年1月15日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視訊出席證明、議程及議案、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等件為證,經核如附件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捐助章程修訂」欄所示之內容,係有關監察人之選任、職權及召開方式,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式,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尚無牴觸,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