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原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原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原簡字第10號
102年度原簡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建民
黃子修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423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評議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子修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應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建民犯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九所示之罪,應處如附表一編號五至九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緣 余政賢高雷藏劉文 彬、 蔡俊 信(以上均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60號判決確定)、 劉春亮 (另案審結)、黃子修、高建民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堂 」、「 小陳 」、「 康仔 」、「 阿雄 」、「 小范 」及名為「 劉貴雄 」等成年人(以上均另案經檢察官偵辦中),共同自民國94年10月間起,以偽造證件及薪資單等財力證明文件,向金融機構詐辦信用卡及汽車貸款之方式詐取財物,其分工方式為:余政賢為主謀, 蔡俊信 任職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新公司)業務員,高雷藏、 劉正宇劉文彬 、「阿堂」、「小陳」、「康仔」、「阿雄」、「劉貴雄」及「小范」等人負責尋覓人頭,黃子修、高建民則均係個人財力不足之貸款案件人頭。余政賢策劃以偽造證件、不實內容之財力證明等以向金融機構詐辦信用卡及汽車貸款之方式後,即由高雷藏、劉文彬、「阿堂」、「小陳」、「康仔」、「阿雄」、「劉貴雄」及「小范」等人,覓得黃子修、高建民同意擔任人頭,余政賢再於取得上開人頭之國民身分證等身分證件後,遂以電腦製版列印之方式,偽造出該人頭之軍人身分證及薪資單等特種文書,再持向金融單位等銀行申辦信用卡、或持向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灣公司)申辦汽車貸款,以及另透過蔡俊信向裕新公司之關係企業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融公司)申辦汽車貸款。
(一)余政賢遂分別與高雷藏及黃子修(即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或與高雷藏及高建民(即如附表一編號5、7、
8所示),均分別共同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黃子修將其國民身分證分別交予高雷藏及劉文彬後,再轉交予余政賢;由高建民將其國民身分證交予高雷藏後,再轉交予余政賢;余政賢遂分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3、5、7、8所示軍人身分證及內容不實之薪資單等特種文書,並分別填製如附表一編號1、3、5、7、8所示申請人等均為軍人職業等之內容不實申請文件後,連同上開偽造之軍人身分證及薪資單等特種文書,送件至上開各該編號所示銀行分別申請信用卡而行使之,以此佯稱該申辦之人等均係具有穩定收入之軍職人員,致使如附表一編號1、3、5、7、8所示銀行均陷於錯誤,信以為真確有該等申請信用卡之情事而加以處理。其中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備註欄註記為「核准」之銀行核撥如附表一編號7申請項目及金額欄所示之信用卡;又如附表一編號1、3、5、8所示備註欄註記為「已送件但未核准」之銀行,則均因承辦人員發現資格不符而未獲核發信用卡而未遂,而均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編號1、3、5、7、8所示銀行徵信之正確性及國防部對於職業軍人身分管理之正確性。
(二)余政賢又另行起意,並分別與高雷藏、劉文彬及黃子修(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或與高雷藏、劉文彬、蔡俊信、黃子修及劉春亮(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或與高雷藏及高建民(即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均分別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由黃子修將其國民身分證交予高雷藏及劉文彬後,再轉交予余政賢;或由高建民將其國民身分證交予高雷藏後,再轉交予余政賢。余政賢遂分別填製申請人即黃子修、高建民之職業為軍人、以及連帶保證人分別為劉春亮及 吳韋逸 等如附表一編號2、4、6所示之內容不實申請文件後,送件至如附表一編號2、4、6所示銀行分別申請信用卡或申辦汽車貸款而行使之(其中附表一編號4係透過蔡俊信代辦),以此佯稱該申辦之人等均係具有穩定收入之人或軍職人員,致使如附表一編號2、4、6號所示銀行均陷於錯誤,信以為真確有該等申請信用卡及申辦汽車貸款之情事而加以處理。惟均因如附表一編號2、4、6號所示銀行之承辦人員發現資格不符而未獲核發信用卡或汽車貸款而未遂。
二、嗣於97年1月19日8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分別在余政賢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之住處、新竹縣○○鄉○○路○○○號、新竹縣○○鎮○○路○○巷○弄○號、新竹縣○○鄉○○村○○鄰○○路○段○○○巷○○弄○○號及新竹縣尖石鄉○○村○○00號等處實施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物,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旗銀行)暨福灣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黃子修、高建民就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依 前開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證據:
(一)被告黃子修、高建民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余政賢、高雷藏、劉文彬、蔡俊信於本院另案審理時自白。
(三)證人 單思達韓儀 軫、 黃文彥 、吳韋逸、福灣公司業務員 雷景珽 、國泰銀行業務控管專員 游騰義吳正勛 、玉山銀行信用卡處風險管理部專員 邱獻楠中華銀行風險管理組辦事員 陳昭翔花旗銀行授信處風險管制部副理 陳皓財荷蘭銀行風險管制部專員 陳松村 、福灣公司客戶服務部專員 陳榮光華僑銀行風險管理部辦事員 李誠益遠東銀行風險管理處辦事員 湯榮東 等人分別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四)被告黃子修名義之花旗銀行信用卡線上申請表1份、個人資料表1份、身分證1份、健保卡1份、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1份及96年4月至96年6月薪餉單3份。被告高建民名義之荷蘭銀行信用卡線上申請表1份、健保卡1份、身分證1份、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1份及96年4月至96年6月薪餉單3份。被告高建民名義之花旗銀行信用卡線上申請表格1份、健保卡1份、身分證1份、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1份及96年4月至96年6月薪餉單3份、偽造資料翻拍照片14張。被告黃子修名義之身分證1份、96年8月至96年10月薪餉單3份。被告高建民名義之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網路申請專用及身分證各1份。被告黃子修名義之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網路申請專用及身分證各1份。被告高建民名義之華僑銀行信用卡申請書1份、身分證
1份、健保卡1份、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1份及96年4月至96年6月薪餉單3份。被告黃子修名義之華僑銀行信用卡申請書1份、身分證1份、健保卡1份、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1份、96年4月至96年6月薪餉單3份。被告黃子修名義之遠東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書1份、身分證1份及健保卡1份、同案被告劉春亮之身分證1份及健保卡1份及96年8月至96年10月薪餉單3份。被告高建民名義之福灣公司顧客申請書1份、身分證1份、健保卡1份、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1份、96年4月至96年6月薪餉單3份。
被告高建民之退伍令1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98年1月14日北區國稅竹縣0000000000000號書函1份、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1月23日(98)政查字第19072號函及所檢附花旗銀行信用卡線上申請表1份、身分證1份、健保卡1份、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
1份、96年4月至96年6月薪餉單3份。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高建民所為如附表一編號7、9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黃子修、高建民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3、5、8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
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又被告黃子修、高建民2、4、6號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
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又被告黃子修、高建民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3、5、7至9所示各次偽造「軍人身分證」、「薪資單」等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高建民所為如附表一編號7、9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詐欺取財既遂罪;又如附表一編號1、3、5、8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較重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又被告黃子修、高建民就如附表一編號
1至4、5、6、8號所示犯行,均係已著手詐欺取財行為之實施,而惟未生詐得財物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為未遂犯,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高建民與同案被告余政賢、高雷藏間就如附表一編號
5至9號所示犯行;被告黃子修與同案被告余政賢、高雷藏、劉文彬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3號所示犯行間;又被告黃子修與同案被告余政賢、高雷藏、劉文彬、蔡俊信、劉春亮間就如附表一編號4號所示犯行,均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二)爰審酌被告黃子修、高建民之素行、家庭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渠等未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為圖一己私利,竟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以詐取被害銀行及福灣公司、裕融公司等之財物,致危害被害人等之財產,對社會金融秩序影響非微,及同案被告余政賢於本案為居於主導之地位,被告黃子修、高建民於本案分擔狀況及情節,被告2人所為本案之次數、於本院最後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之犯後態度,暨被告2人均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2人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5號所示之物,雖分別為被告黃子修、高建民及同案被告余政賢、 羅雲禮劉宗居黃永泉許明華劉森鴻 、高雷藏、 鍾賢筠黃詩慧胡典堯 、劉春亮等人所有之物,且分別係供上揭被告等人分別為如附表一各該編號及同案其餘被告所為犯行(即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60號判決所示之犯行)時所用或預備之物,惟均已因同案被告胡典堯及鍾賢筠、劉正宇所為案件(即本院99年審易字第350號判決)經本院判決應諭知沒收並確定,遂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沒收銷毀或沒收在案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1份在卷足佐,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之。又如附表三編號16號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經論罪科刑部分無關,爰亦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2條、第339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人頭│申請│申請之銀│申請之項目│媒介人│所提供及偽造│備註│主文罪名及宣告刑││號│姓名│日期│行或公司│及金額│頭者│之財力證明或││││││││││在職證明│││├─┼──┼──┼────┼─────┼───┼──────┼──────┼─────────┤│1│黃子│96年│華僑商銀│信用卡│高雷藏│軍人身分證、│⑴已送件但未│黃子修共同犯詐欺取│││修│7月│││、劉文│薪資單│核准│財未遂罪,處有期徒││││31日│││彬││⑵罪名:刑法│刑貳月,如易科罰金│││││││││第216條、第│,以新臺幣壹仟元折│││││││││212條之行使│算壹日。│││││││││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2│黃子│96年│玉山銀行│信用卡│高雷藏│填寫職業為軍│⑴已送件但未│黃子修共同犯詐欺取│││修│7月│││、劉文│人之不實申請│核准│財未遂罪,處有期徒││││31日│││彬│書│⑵罪名:刑法│刑貳月,如易科罰金│││││││││第339條第3│,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項、第1項之│算壹日。│││││││││詐欺取財未遂││││││││││罪││││││││││││││││││││││││││││││││││││││││││││││││││││││││││││││││││││││││││││││││││├─┼──┼──┼────┼─────┼───┼──────┼──────┼─────────┤│3│黃子│96年│花旗銀行│信用卡│高雷藏│軍人身分證、│⑴已送件但未│黃子修共同犯詐欺取│││修│8月│││、劉文│薪資單│核准│財未遂罪,處有期徒││││8日│││彬││⑵罪名:刑法│刑貳月,如易科罰金│││││││││第216條、第│,以新臺幣壹仟元折│││││││││212條之行使│算壹日。│││││││││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4│黃子│96年│遠東銀行│購買│高雷藏│薪資單、填寫│⑴已送件但未│黃子修共同犯詐欺取│││修│10月││X-Trail車│、劉文│連帶保證人為│核准│財未遂罪,處有期徒││││26日││種之車貸72│彬(透│劉春亮之不實│⑵罪名:刑法│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萬9000元│過蔡俊│申請書│第339條第3│,以新臺幣壹仟元折│││││││信代辦││項、第1項之│算壹日。│││││││)││詐欺取財未遂││││││││││罪││││││││││││││││││││││││││││││││││││││││││││││││││││││││││││││││││││││││││││││││││││││││││││││││││││││││││││││││││││││││││││││││││││├─┼──┼──┼────┼─────┼───┼──────┼──────┼─────────┤│5│高建│96年│花旗銀行│信用卡│高雷藏│軍人身分證、│⑴已送件但未│高建民共同犯詐欺取│││民│7月││││薪資單│核准│財未遂罪,處有期徒││││24日│││││⑵罪名:刑法│刑貳月,如易科罰金│││││││││第216條、第│,以新臺幣壹仟元折│││││││││212條之行使│算壹日。│││││││││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6│高建│96年│玉山銀行│信用卡│高雷藏│填寫職業為軍│⑴已送件但未│高建民共同犯詐欺取│││民│7月││││人之內容不實│核准│財未遂罪,處有期徒││││25日││││申請書│⑵罪名:刑法│刑貳月,如易科罰金│││││││││第339條第3│,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項、第1項之│算壹日。│││││││││詐欺取財未遂││││││││││罪││││││││││││││││││││││││││││││││├─┼──┼──┼────┼─────┼───┼──────┼──────┼─────────┤│7│高建│96年│荷蘭銀行│信用卡-額│高雷藏│軍人身分證、│⑴核准│高建民共同犯詐欺取│││民│7月││度10萬元││薪資單│⑵罪名:刑法│財罪,處有期徒刑參││││26日│││││第216條、第│月,如易科罰金,以│││││││││212條之行使│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偽造特種文書│日。│││││││││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8│高建│96年│華僑商銀│信用卡│高雷藏│軍人身分證、│⑴已送件但未│高建民共同犯詐欺取│││民│7月││││薪資單│核准│財未遂罪,處有期徒││││26日│││││⑵罪名:刑法│刑貳月,如易科罰金│││││││││第216條、第│,以新臺幣壹仟元折│││││││││212條之行使│算壹日。│││││││││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9│高建│96年│福灣公司│購買Tierra│高雷藏│軍人身分證、│⑴核准│高建民共同犯詐欺取│││民│6月││車種之車貸││薪資單、連帶│⑵罪名:刑法│財罪,處有期徒刑參││││29日││56萬3032元││保證人 韓儀軫 │第216條、第│月,如易科罰金,以││││││││之軍人身分證│212條之行使│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薪資單│偽造特種文書│日。│││││││││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名稱│├──┼──────────────────────────┤│1│鍾賢筠軍人身分證影本及申請貸款資料夾1個│├──┼──────────────────────────┤│2│ 涂玉明 軍人身分證影本及申請貸款資料夾1個│├──┼──────────────────────────┤│3│羅雲禮軍人身分證影本及申請貸款資料夾1個│├──┼──────────────────────────┤│4│黃詩慧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資料夾1個│├──┼──────────────────────────┤│5│劉宗居、 鄭金堂吳太山 、黃永泉、 廖偉志 、許明華身分證│││及軍人身分證影本資料夾1個│├──┼──────────────────────────┤│6│存證信函3份、偽造之吳韋逸名義之弘晨公司在職證明、偽│││造之黃詩慧名義之弘晨公司在職證明、偽造存摺明細資料等│││資料夾1個│├──┼──────────────────────────┤│7│胡典堯軍人身分證影本資料夾1個│├──┼──────────────────────────┤│8│委託協訂契約書及寄給大眾銀行信封資料夾1個│├──┼──────────────────────────┤│9│高建民、劉森鴻、高雷藏、黃子修、涂玉明身分證影本資料│││夾1個│├──┼──────────────────────────┤│10│吳韋逸、羅雲禮、黃詩慧申請貸款資料夾1個│├──┼──────────────────────────┤│11│涂玉明、劉森鴻、高雷藏、劉春亮、黃子修、羅雲禮身分證│││及健保卡等1套│├──┼──────────────────────────┤│12│吳韋逸郵局存摺、羅雲禮郵局存摺、黃詩慧所有之竹南信用│││合作社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13│電腦主機1臺、螢幕1個、鍵盤1個、滑鼠1個│├──┼──────────────────────────┤│14│掃描列表機1臺│├──┼──────────────────────────┤│15│偽刻軍職章、私章、軍事單位郵政章1盒、詐欺申貸用文件│││資料1套│├──┼──────────────────────────┤│16│ 黃慧倫楊洁呂詩婷黃惟禎王乃巧 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資料夾1個、鄭金堂、吳太山、廖偉志身分證及軍人身分│││證影本資料夾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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