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永達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冠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2月份至97年8月份止,陸續向原
告購貨數批,原告已開立新台幣(下同)273,000元統一發
票,惟其中貨款91,500元,竟不獲支付,履經催討,亦置之
不理,爰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如數給付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稱:訴外人呂先生以被告公司名義向原告訂貨,貨物
已由被告公司收受,嗣後呂先生去向不明,原告向被告公司
請求系爭貨款並無意見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統一發
票及銷貨單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