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9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4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6月22日至同年6月26日│96年9月20日前某日至同年9││││月21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7年度調偵字第47號│97年度偵字第4798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7年度簡字第70號│98年度訴字第68號││├───┼─────────────┼─────────────┤││日期│97年7月31日│98年3月4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7年度簡字第70號│98年度訴字第68號││├───┼─────────────┼─────────────┤││日期│97年8月25日│98年3月26日│├───┴───┼─────────────┼─────────────┤│附註│雲林地檢97年度執他字第843│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905號│││號(98年度執更字第6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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