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原重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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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原重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重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 吳沛穎 法定代理人 潘秋萍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被上訴人 王麒彰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原上易字第3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原審法院民國108年7月4日107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因本院108年度原上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已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犯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在案,原判決以被上訴人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判決無罪,而駁回上訴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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