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再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3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98年11月2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自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406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98年11月11日收受本院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12月2日始提起抗告,已逾5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林家賢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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