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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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告 洪儷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53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所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77條之16及台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