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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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53號聲請人 陳星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爾航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何(依台端提出之2張本票金額共計新台幣1,700,000元)。
二、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三、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8)暨其上1096建號(權利範圍:全部)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四、釋明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證明文件(例如:契約約定條款、限期催告債務人之存證信函及其回執等…)。
五、相對人許爾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