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金明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金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金明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於104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0年度簡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100年度易字第20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共4罪,均確定在案,上開各案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其又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易字第8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共2罪、5月、4月共6罪、3月、2月共3罪、101年度易字第15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亦均確定在案,前等各案件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00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前揭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5年5月17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5年3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3日法授矯字第10401074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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