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係新台幣(下同)599,612元(本金182,598元、43,844元、347,792元,利息、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共25,378元),是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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