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秩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北秩字第53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9月11日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九八三一四三四六0一號移送
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8年8月31日下午3時35分。
㈡地點:台北市○○區○○○路○段○號(監察院前)。
㈢行為:因對司法不滿在上址敲打隨身攜帶之樂器鈸,滋擾路
過民眾及妨礙監察院內辦公人員之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員警勸阻通知書。
㈡現場執行照片。
㈢員警工作紀錄簿附卷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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