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智簡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智簡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桃智簡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筱蓮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4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筱蓮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應更正為本判決之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謝筱蓮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公開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9年11月5日中午12時14分為警查獲前某時起至為警查獲之時止,數次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顯係出於單一犯意,在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而論以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販賣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以牟利之行為,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2位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且已履行和解條件(見本院卷第79、95頁),併參酌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職業為市場攤商(見偵卷第13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價值、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再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稽。被告素行尚可,本院審酌被告係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其犯後坦承犯行,並盡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畢,已如前述,尚知所悔悟,經此教訓,應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參酌其犯罪情節及被害人損害情狀,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沒收部分:㈠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
商品,有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參,為被告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自承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共獲利新臺幣(下同)2千元等語
(見偵卷第19頁),此為被告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然被告已以總額8萬元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是被告所給付之和解金額已足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故本院認如就被告前開犯罪所得再予以沒收或追徵,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卓爾潔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附表編號商標權人商標名稱/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期間侵害商標權物品鑑定書1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STARBUCKSCORPORATION)STARBUCKS/00000000(偵卷第65頁)手提袋至112年11月15日提袋121件(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偵卷第59至61頁240thAnniversarySiren(designincolor)(偵卷第73至75頁)手提袋至114年9月15日3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MALLETIER)LV/00000000(本院卷第99頁)手提包至118年1月31日手提包4件(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偵卷第93至95頁4LOUISVUITTON(墨色)/00000000(本院卷第101頁)手提包至118年1月31日5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AG)TrefoilVersion5(devicemark)/00000000(偵卷第111頁)手提袋至117年1月31日提袋10件(含警方搜證購入1件)(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5)偵卷第113頁6ADIDAS(亞得脫士文字)/00000000(偵卷第112頁)手提包至111年10月31日7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SARL)MonogramDoubleCDevice/00000000(偵卷第123頁)手提箱袋至112年12月31日手提袋2件(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偵卷第125頁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492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4921號被告謝筱蓮女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筱蓮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其圖樣,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公司所有,均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權利,商標註冊/審定號均如附表所示,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現均於商標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利人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且明知其向他人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未得前開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猶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於民國109年11月5日中午12時14分許為警查獲前之某不詳期間,在桃園市○○區○○街0號前之攤位,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總計獲利新臺幣(下同)2,000元。嗣於民國109年11月5日中午12時14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謝筱蓮於偵查中經傳喚,未到庭應訊,然其於警詢時對於在上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業已坦承不諱,僅辯稱:CHANEL包包伊沒有在販賣等語。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有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委任理律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任禢貫之鑑定報告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實有在上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又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仿冒CHANEL商標商品,係在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攤位所扣得,且有以塑膠套包裝,顯見被告確有販賣仿冒CHANEL商標商品之犯意,是以被告所辯洵無可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於109年11月5日中午12時14分許為警查獲前之某不詳期間,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為多次販賣行為,應評價為一行為,始屬合理。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檢察官廖榮寬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孟儒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商標權人商標文字/圖樣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之商品查獲仿冒品數量是否提出告訴1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STARBUCKSCORPORATION)「STARBUCKS」文字及圖樣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提袋等121否2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VUITTONMALLETIER)「LV」文字及圖樣00000000、00000000手提包等4是3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AG)「ADIDAS」文字及圖樣00000000、00000000提袋等10是4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SARL)「CHANEL」文字及圖樣00000000手提袋2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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