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19號

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建勲 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380號),惟被告曾建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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