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60號原告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林梅芬
葉國光 被告巨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德芬 訴訟代理人 陳秀倫 被告尚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秀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五、十六行關於「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及第二十、二十一行關於「第478條前段」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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