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114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0000000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0月4日起至135年10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0000000於①95年10月11日②95年10月11日③95年11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190,000元②310,000元③2,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②115年10月11日止③未載到期日(本票),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②96年8月17日③96年9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299,86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款借據2件、本票影本1件、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應收利息檔資料查詢為證。
四、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之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經為形式上之審查,系爭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僅限4,200,000元,不及於相對人丙0000000逾此部分所積欠之債務,超過之部分自應駁回。其餘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11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永康市○○○段│1398│建│119.01│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11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夾│合│面│主要│陽│電│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範│││號││││││││單│││梯│單│││││││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圍│├──┼─┼──────┼────┼────┼─┼─┼─┼─┼─┼──┼─┼─┼─┼─┤│001│71│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2層樓房│70│70│21│16│平│鋼筋│8.│9.│平│全│││6│鹽行里中正南│康市鹽中│鋼筋混凝│.8│.8│.8│3.│方│混凝│65│42│方│││││路592巷11弄2│段1398地│土造│4│4│4│52│公│土造│││公│││││號│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