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簡字第140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蕭胤瑮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本裁定不得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