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申請安裝水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 邱偉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秦蘭惠 間因請求安裝水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若於本件訴訟勝訴,對原告而言可受有之財產上利益數額為新臺幣多少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