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2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簡字第2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壢簡字第2121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0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表商品壹佰陸拾叁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名稱圖樣,係美商波露/羅蘭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前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商標名稱圖樣、註冊號碼、專用效期、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專用權公司名稱均詳如附表),且附表所示商標名稱圖樣,均在國際間行銷多年,已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名稱圖樣,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使用。詎其為圖得不法利益,意圖販賣,於民國96年7月2日前某日,經由網際網路在大陸網站「淘寶網」(網址:www.taobao.com)以人民幣6770元即新台幣28,
434元之價格訂購未得上開公司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上開公司前開註冊商標之如附表二所示衣服共163件,並經該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網路賣家於95年7月2日承諾出售,該人並於95年7月3日委託不知情之「飛羚國際快遞公司」以快遞方式由大陸上海市○○路○○○號寄往丙○○位於高雄市○鎮區○○里○鄰○○路○號之址,丙○○並委託不知情之連運運通有限公司報關,而販入上開仿冒商品。嗣於95年7月5日某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於桃園機場貨運站華儲進口快遞專區,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關員察覺有異並會同連運通運有限公司職員甲○○當場拆驗,而查獲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始知上情。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乙○○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經本院勘驗並製有勘驗筆錄1份及拍攝照片23幀附卷可佐,復有卷附個案委任書、飛羚國際快遞公司託運單、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稽。應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扣案之上開商品上之圖樣,均屬仿冒他人註冊商標名稱及圖樣,則有上開鑑定證明書等在卷可稽。本件仿冒品高達163件,且均係童衣,尚非單純進口留供己用之情節可相比擬,是被告購買上揭商品之目的係在對外販售乙節,自亦堪予認定,綜上所述,本件犯罪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營利為目的,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為完成。另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之規定,大陸地區係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而所謂輸入係指由國外運輸進入我國領土者而言,至所謂我國之領土則以固有之領域為範圍,此憲法第4條定有明文,而國家之統治權係以獨立性與排他性行使於其領土之內,此不因領土之一部分由於某種事實上之原因暫時未能發揮作用而有異。亦經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號判例揭明此旨在案。是被告自我國大陸地區將仿冒商標商品經由快遞進入我國台灣地區,並非商標法第82條之輸入行為,附予敘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侵害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及正常營收,另參酌扣案之仿冒商品數量,對商標權人之損害程度,惟其素行尚佳,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163件,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專用權公司:美商波露/羅蘭公司
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專用效期:至民國99年9月15日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各種男女衣服、T恤、長袖棉線衫、毛線衫、夾克、褲子及防風夾克。
商標圖樣:
附表二:
┌──┬──────────────────┬─────┐│編號│貨品名稱│數量(件)│├──┼──────────────────┼─────┤│1│仿冒近似如附表一商標圖樣衣服│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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