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選字第2號原告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政德訴訟代理人蔡坤隆(信股檢察事務官)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仲瑜及黃文隆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王政揚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