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延長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三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延長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一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竊盜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且有覊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執行覊押,至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其法定覊押期間即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認有繼續覊押之必要,爰裁定自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覊押二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為最高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竊盜罪,且案經辯論終結,實無再行覊押之必要。又抗告人原係准予交保,嗣再被諭令覊押,顯於法不合而影響抗告人權益,原裁定延長覊押,自屬不當等語,乃徒憑己見泛言原裁定違法,尚非有據。至抗告人所稱:其母驟然逝世,伊急欲返家奔喪等語,縱然屬實,亦係聲請具保停止覊押斟酌之範疇,抗告人執以指摘原裁定,亦非有據。本件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陳宗鎮法官石木欽法官吳火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