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2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素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期 前利息新臺幣1,155元、違約金1,200元之計算期間。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