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230號上訴人乙○○
2樓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56萬3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萬4214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