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8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庚○○辛○○共同選任辯護人己○○律師被告癸○○原名 盧保達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七九、一一三八○、一三二六三、一三二六四號)及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八○二號),被告等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戊○○共同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共同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丙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乙所示之物,均沒收。
癸○○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甲持有人癸○○部分所示之物及附表乙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戊○○、辛○○、庚○○、癸○○均明知如附表甲所示之「怪醫 黑傑克 」、「珍珠美人魚」、「航海王」、「火影忍者」、「神隱少女」、「狗狗猩猩大冒險」、「魔法少年 賈修 」及日劇「富豪刑事」、「太陽之歌」等影音光碟,分係日商東京放送株式會社(下稱日商東京放送株式會社)、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迪士尼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約定,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日商東京放送株式會社及美商迪士尼公司等公司並授權我國 普威爾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威爾公司)、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英社公司)、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木棉花公司)、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權保護基金會、曼迪傳播有限公司(下稱曼迪公司)、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龍公司)等公司,在臺灣地區享有重製、販售、出租等權利,為上開公司等享有著作權之影音光碟,且均在著作權存續時間之內,任何人未經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
㈠、詎戊○○、庚○○未經前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竟共同基於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一月下旬某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被查獲時止,在臺中縣○○鄉○○路○○○號之工廠及臺中市○○區○○街○○○巷○○號庚○○之住處等處,利用自備之電腦、燒錄機等物作為工具,擅自重製如附表甲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
㈡、戊○○明知其所燒錄上開影音光碟,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迄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被查獲時止,以月薪約二萬五千元(不含車馬費及業績獎金)僱用辛○○為販售店員,彼二人共同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聯絡,在戊○○所經營位於臺中縣○○鄉○○路東興巷一號對面之攤位,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元或每套四百元不等之價格,販售與不特定人牟利,每月營業額約五、六萬元。
㈢、癸○○明知如附表甲持有人癸○○部分之影音光碟,係戊○○所擅自重製,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竟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迄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被查獲時止,在臺中縣○○鄉○○路○○○號之工廠,向戊○○以一套約四十五元不等之代價購入後,在其所經營址設臺中市○○路○○○巷○號「花田日劇舖」等處,未經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以約一套一百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癸○○又承同一犯意,明知其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毛明義 」之成年男子(下稱「毛明義」)所購得如附表乙之「怪醫黑傑克」等影音光碟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重製之盜版光碟,竟於九十六年二月底左右,以每部五十五元至二百元不等之價格,擅自販售予 朱華凱 牟利。嗣①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二十二時許,在臺中縣○○鎮○○○街空地之夜市,為警據報查獲朱華凱並扣得如附表乙所示之物,而循線查獲癸○○;②又於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十五時三十分許,為警根據線報,在上開工廠、住處、攤位及店內等處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甲所示之上開盜版影音光碟及如附表丙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普威爾公司、群英社公司、木棉花公司、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權保護基金會、曼迪公司、昇龍公司等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戊○○、庚○○、辛○○、癸○○四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庚○○、辛○○、癸○○四人分別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中華民國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告訴代理人 江文博 、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壬○○、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乙○○、曼迪傳播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子○○、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丁○○、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甲○○等之指訴;及證人即被告癸○○之友人 林瑩如 、證人即向被告癸○○購買盜版光碟之朱華凱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哈日劇影視公司送貨單、辛○○看店照片、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查扣物品侵害價值估價暨檢視報告書、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版權授權合約書、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識證明書、曼迪傳播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版權授權證明、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識證明書、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識證明書及版權授權證明、現場照片、搜索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光碟目錄表、癸○○違反著作權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以及版權合約書、授權書、獨家代理發行暨授權同意書等物在卷可稽;且有如附表甲、乙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及如附表丙所示之燒錄機等物品扣案可資佐證;又我國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據「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所含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九條第一項、 伯恩 公約第三條之規定,我國對於同屬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應加以保護,而日本國、美國亦為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亦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由此足見被告等之自白與事實均與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均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低度行為,為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核被告庚○○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庚○○與戊○○間就上揭犯罪事實㈠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㈢、核被告辛○○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辛○○與戊○○間就上揭犯罪事實㈡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戊○○、辛○○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低度行為,為其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核被告癸○○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癸○○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之低度行為,為其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㈤、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0七九號、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四六八六號、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二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戊○○等四人上開犯罪行為甚屬密集,顯係出於反覆、延續單一犯罪行為決意甚明,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四人之多數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應論以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受一次刑法評價為已足。又被告四人之行為,同時侵害普威爾公司、群英社公司、木棉花公司、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權保護基金會、曼迪公司、昇龍公司等公司之著作權,均屬想像競合犯。又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被告癸○○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四人均正值青壯之年,竟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明知其等所重製及販賣者係盜版影音光碟,竟為圖私利加以重製、販售,枉顧著作權人辛苦之智慧結晶,其行為已對著作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且就真正著作權人所表彰之品質亦生影響,擾亂市場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殊不可取,惟念其四人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兼衡及被告重製、販售前揭盜版影音光碟之期間、數量眾多、獲利情形,及未能與著作權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是不宜宣告緩刑),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四人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公布施行,查被告四人本件犯行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非同條例第三條所示不得減刑之罪,亦無同條例第五條規定例外不得減刑之情事,爰均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㈦、扣案如附表甲、乙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及如附表丙所示之燒錄機等物品,均為被告四人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四人供承在卷,均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之規定,併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第二項、第九十八條但書,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甲(盜版光碟明細表)┌──────┬──┬───┬───────┬─────┐│品名│單位│數量│告訴人及著作權│持有人││││(片)│人││├──────┼──┼───┼───────┼─────┤│怪醫黑傑克│片│26│普威爾國際股份│戊○○│││DVDR││有限公司││├──────┼──┼───┼───────┼─────┤│名偵探 柯南 │片│2│普威爾國際股份│戊○○│││DVDR││有限公司││├──────┼──┼───┼───────┼─────┤│珍珠美人魚│片│966│群英社國際股份│戊○○│││DVDR││有限公司││├──────┼──┼───┼───────┼─────┤│頭文字D│片│20│群英社國際股份│戊○○│││VCD││有限公司││├──────┼──┼───┼───────┼─────┤│頭文字D│片│24│群英社國際股份│戊○○│││DVDR││有限公司││├──────┼──┼───┼───────┼─────┤│網球王子│片│1│群英社國際股份│戊○○│││DVDR││有限公司││├──────┼──┼───┼───────┼─────┤│螢火蟲之墓│片│55│群英社國際股份│戊○○│││DVDR││有限公司││├──────┼──┼───┼───────┼─────┤│大長今│片│14│群英社國際股份│戊○○│││DVDR││有限公司││├──────┼──┼───┼───────┼─────┤│航海王│片│140│木棉花國際股份│戊○○│││DVDR││有限公司││├──────┼──┼───┼───────┼─────┤│我們這一家│片│90│木棉花國際股份│戊○○│││DVDR││有限公司││├──────┼──┼───┼───────┼─────┤│魔法少年賈修│片│371│木棉花國際股份│戊○○│││DVDR││有限公司││├──────┼──┼───┼───────┼─────┤│火影忍者│片│2│曼迪傳播有限公│戊○○│││DVDR││司││├──────┼──┼───┼───────┼─────┤│神隱少女│片│19│美商迪士尼企業│戊○○│││DVDR││股份有限公司││├──────┼──┼───┼───────┼─────┤│狗狗猩猩大冒│片│15│昇龍數位技股份│癸○○││險│DVDR││有限公司││├──────┼──┼───┼───────┼─────┤│太陽之歌│片│4│昇龍數位科技股│癸○○│││DVDR││份有限公司││├──────┼──┼───┼───────┼─────┤│魔法少年賈修│片│20│木棉花國際股份│癸○○│││DVDR││有限公司││├──────┼──┼───┼───────┼─────┤│我們這一家│片│10│木棉花國際股份│癸○○│││DVDR││有限公司││├──────┼──┼───┼───────┼─────┤│航海王│片│14│木棉花國股│癸○○│││DVDR││份有限公司││├──────┼──┼───┼───────┼─────┤│偵探學園Q│片│5│木棉花國際股份│癸○○│││DVDR││有限公司││├──────┼──┼───┼───────┼─────┤│日劇非告訴片│片│26680││戊○○│││DVDR││││├──────┼──┼───┼───────┼─────┤│動畫卡通非告│片│1652││癸○○││訴片│DVDR││││└──────┴──┴───┴───────┴─────┘附表乙(被告癸○○販售予朱華凱之盜版光碟明細表)
一、怪醫黑傑克3套。
二、在你成為回憶之前2套。
三、 邱比特 惡作劇1套。
四、弦月凝空2套。附表丙(除盜版光碟外之其餘扣案物品)
一、封面25箱
二、包裝塑膠袋1箱
三、保護套1箱
四、空盒1607個
五、空盒6箱
六、空白片6352片
七、廢片1片
八、影片封面貼紙6箱
九、燒錄機3台
十、估價單1本
十一、送貨單1本
十二、估價單暨出貨單28張
十三、支票影本2張
十四、DVD9袋
十五、喇叭2個
十六、DVD播放器1台
十七、VCD播放器1台
十八、名片目錄表3張
十九、進貨估價單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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