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一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法定代理人吳宗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宏毛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福宏毛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柒萬肆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捌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零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