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77號
聲請人 李光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麗元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公關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1,034,9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