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 鐘翠玲 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九十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洪素禎┌──────────────────────────────────────────────────────────┐│本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3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蔡怡甄 │無│100年4月8日│未載│1,341,000元│CH32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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