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 鍾淑媛 被告 郭蕎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064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蕎楨被訴之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064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日諭知無罪之判3決,有判決書1份附卷可佐。茲因原告鍾淑媛為被害人,已於102年1月15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見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064號案件102年3月12日審判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賴昱志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