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元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元志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又於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於裁判確定後,並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解釋上自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已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刑分別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調查表1紙附卷可查,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5│100年6月5│100年8月26│100年8月25│100年10月2│││日中午12時│日中午12時│日晚間8時30│日中午12時許│日中午12時許│││許│許│分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0│桃園地檢100│桃園地檢100│桃園地檢100│桃園地檢100││)機關年度│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案號│4567號│4567號│5347號│5347號│5231號│├──┬──┼──────┼──────┼──────┼──────┼──────┤│最後│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字第2425號(│字第2425號(│字第2640號(│字第2640號(│字第2689號││││經104年度聲│經104年度聲│經104年度聲│經104年度聲│││││字第2746號裁│字第2746號裁│字第2745號裁│字第2745號裁│││││定更定其刑)│定更定其刑)│定更定其刑)│定更定其刑)│││├──┼──────┼──────┼──────┼──────┼──────┤││判決│100年12月16│100年12月16│101年1月18│101年1月18│101年2月8│││日期│日│日│日│日│日│├──┼──┼──────┼──────┼──────┼──────┼──────┤│確定│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字第2425號(│字第2425號(│字第2640號(│字第2640號(│字第2689號││││經104年度聲│經104年度聲│經104年度聲│經104年度聲│││││字第2746號裁│字第2746號裁│字第2745號裁│字第2745號裁│││││定更定其刑)│定更定其刑)│定更定其刑)│定更定其刑)│││├──┼──────┼──────┼──────┼──────┼──────┤││判決│100年12月16│100年12月16│101年1月18│101年1月18│101年2月8│││確定│日│日│日│日│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於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更定其刑前,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5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編號│6│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竊盜│竊盜│││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12│100年6月12│99年12月24日│100年12月16│││日晚間某時│日晚間某時│晚間某時│日下午2時許│├─────┼──────┼──────┼──────┼──────┤│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0│桃園地檢100│桃園地檢101│桃園地檢101││)機關年度│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64│年度偵字第11││案號│3053號│3053號│82號│274號│├──┬──┼──────┼──────┼──────┼──────┤│最後│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2年度審易│102年度易字││││字第1846號(│字第1846號(│字第7號│第254號││││經101年度聲│經101年度聲││││││字第1774號裁│字第1774號裁││││││定更定其刑)│定更定其刑)││││├──┼──────┼──────┼──────┼──────┤││判決│101年2月17│101年2月17│102年3月7│102年6月25│││日期│日│日│日│日│├──┼──┼──────┼──────┼──────┼──────┤│確定│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2年度審易│102年度易字││││字第1846號(│字第1846號(│字第7號│第254號││││經101年度聲│經101年度聲││││││字第1774號裁│字第1774號裁││││││定更定其刑)│定更定其刑)││││├──┼──────┼──────┼──────┼──────┤││判決│101年2月17│101年2月17│102年4月1│102年7月15│││確定│日│日│日│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於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更定其刑前,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5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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