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21號原告 謝忠
謝榮宗 被告 王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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