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3號原告 陳素惠
彭晨伊 梁致齊 曾旗圓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苗栗縣生命線協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社團法人苗栗縣生命線協會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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