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00號
原告 余金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琴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承揚 、萬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4,9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