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00號

原告 余金德

余守龍

余守偉

余有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琴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承揚萬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4,9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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