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1號附民原告 宋篤敬 附民被告 陳文瑞 上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本院一百零三年度易字第四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