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美容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羅 美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美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6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壢簡字第12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壢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10月30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0620號函核准假釋,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062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福山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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