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853號債權人 陳沛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PEFANIOMARYJANESACDALAN( 美莉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系爭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如未定清償期,則應提出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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